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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7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盗窃,于2019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4日凌晨5时4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龙华区**新村**区**巷**号**网吧内,趁被害人徐某甲熟睡之际,将徐某甲放在电脑台面上的一部华为A2手机盗走。 

二、2018年5月8日7时3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一网络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徐某乙熟睡之际,将徐某乙放在电脑椅子上面充电的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

三、2019年2月4日凌晨3时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北门**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显示器下方充电的黑色vivo X20 PLUS手机盗走。

四、2019年2月10日8时5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中心**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睡着时,将陈某某放在桌子前的小米8SE手机盗走。

因上述被害人无法提供涉案手机具体版本型号和购买凭证,无法委托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院印)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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