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越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路**号,无业。因贩毒毒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越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谢越江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园内看人打牌,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裤袋里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同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公园路东湖湖边处将谢越江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手机价格人民币874元。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越江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越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越江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8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越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越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越江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谢越江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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