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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谢友军,男性,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号。被告人谢友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24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谢友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谢友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友军,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谢友军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凰园,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3幢305室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西卧室靠北侧床头柜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500元至1000元面额不等的购物卡10张,因被害人王某某开门回家,被告人谢友军从阳台爬窗逃离,窃得的现金及一张面额1000元购物卡掉落在阳台。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谢友军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华都名邸小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2号楼206室阳台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谢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谢友军的供述;

4.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友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友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友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朱云

2020年6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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