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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谢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至睢宁县**小区张某某经营的百货店内,趁店主张某某不备之际,先后十次盗窃收银台内现金共计400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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