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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4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街**号“万逸之家”便利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4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街“健之佳”药店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5元及收银箱一个(因鉴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

3.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万科学府附近“万逸之家”便利店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元及收银箱一个(因鉴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

4.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万科学府云上城1-2栋15-1号商铺,将店内一包梅子(因鉴定系数不全,无法鉴定)盗走。

被告人于2020年9月14日凌晨对四家店铺实施盗窃,盗窃金额总计5305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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