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226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5时56分,被告人谢某某尾随行走在南宁市青某某**大道**路口公交站附近的人行道上的被害人邓某某,将邓某某放置在其外衣口袋中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