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自2017年4月20日起自2018年2月19日止。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8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镇**大道**网咖,被告人谢某某乘被害人李某某在21号机位上熟睡时,扒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21号机位桌面上的两台手机,一台红米note7Pro,红色;一台OPPO-R15,黑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将两台手机卖给**路**号铺的***通讯店。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合计1685元。
另查明,被盗2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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