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中医院门口摩托车停车位,以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强行打开摩托车u形锁的方式,秘密将被害人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车架号SE180402****)盗走。
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中医院门口摩托车停车位,秘密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清远002***的一辆雅迪牌TDT1097Z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1元)盗走。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两次盗得财物后,均随即将车辆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3.被害人冯某某、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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