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谢小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小军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22:47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罗湖区**路**大厦楼梯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8年5月10日以3050元人民币购买)。
2、2020年3月28日12:08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福田区**地铁站C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7年12月以2800元人民币购买)。
3、2020年3月29日21:25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栋西座一楼卸货台附近,盗窃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9年10月31日以1200元人民币购买)。
4、2020年4月26日凌晨2:13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罗湖区***街**号大院路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9年9月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
5、2020年5月1日22:57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福田区***地铁站C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9年6月以1250元人民币购买)。
6、2020年5月3日10:02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龙岗区**街道**路***大厦**银行门口路边,盗窃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艾玛牌电动车(被害人自述于2019年5月以2800元人民币购买)。
7、2020年5月4日22:22许,被告人谢小军在本市罗湖区**路***大院**物业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信息研判通报,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徐某某、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小军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人脸图像比对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及附近的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小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小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后果、认罪认罚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小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裔
检察官助理 :崔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谢小军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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