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东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跑完步后至惠东县吉隆镇人民路**皮革门前时,见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小轿车的车门未锁且四周无人,遂进入该车并将车内前排两座位之间70元人民币和副驾驶位前箱子里用红色塑料袋装的2200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吉隆镇新兴二路三巷**号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谢某某家属向黄某某作出经济赔偿,黄某某表示谅解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