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饭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悬挂粤E2****号两轮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队**巷**号被害人唐某某的住宅,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将被害人放置于该处的现金人民币约1万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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