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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玉山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本市厚街镇**村**大道**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手机店,称要购买手机,当陈拿出一部VIVO牌X30手机(价值2700元)、一部VIVO牌X27手机(价值1899元)给谢选购时,趁陈转身之际,谢即拿着两部手机跑出店外,陈发现后追赶,谢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在其身上起回上述两部手机。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谢某某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5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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