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9日12时许,被害人魏某某与徐瑞在济南市历城**镇农贸市场**网吧吧台内一个矮桌上吃饭时将苹果5手机和1700元现金放在桌上,饭后魏某某去上网。被告人谢某某到该桌上与徐瑞聊天,后趁徐瑞离开扔垃圾之际,将魏某某放在桌上手机和现金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328元。综上,被告人谢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028元。
2015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已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88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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