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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红星市场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左边衣服口袋内盗走一部粉色vivo牌Y71型手机,后逃跑至红星市场公厕处被民警挡获。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被盗手机于2020年1月18日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桂仙路菜市场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随身携带的口袋内盗走一个红色钱包,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01.2元,后逃跑至桂仙路一巷子处时被民警挡获。被盗现金于2020年9月3日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射价认定[2020]10号;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检察官助理:杨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射洪市太和镇王爷庙村5组27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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