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再因盗窃,于2018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2月中下旬至5月5日间,多次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小区建筑工地,对多栋正在施工的楼宇内的预埋电线实施盗窃,共窃得电线价值合计人民币1081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中下旬至3月11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十多次至上述工地11号楼内,窃得6层至18层房间内的2.5mm2电线共计7561.8米,价值人民币8696元;
2.2020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多次至上述工地6号楼内,窃得9层至12层及18层房间内的2.5mm2电线共计1569.6米,价值人民币1805元;
3.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至上述工地7号楼内,窃得17层房间内4*25 mm2+1*16 mm2电线5.3米,价值人民币316元。
事发后,部分被盗电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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