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迫于网贷还款压力,萌生盗窃其同栋住户朋友杨某某、聂某某家中钱财的念头。2020年5月24日02时许,谢某某拿着杨某某给的钥匙,趁杨某某、聂某某家中无人之时打开其二人位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敬老院对面出租屋**房的大门,将聂某某藏于房间内存钱罐里的43张100元面值的元人民币盗走,共计4300元,盗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将该4300元通过支付宝偿还拍拍贷、京东金融的网上贷款及满足日常的开销。事后,谢某某的母亲龚某某代其向聂某某退赔了人民币5000元,聂某某对谢某某作出了谅解。2020年6月11日,谢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鼎湖区斗姆湖街道“情迷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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