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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广场**楼“**影城”,趁无人之机,窃得吧台内棒棒糖二根、果粒奶优二瓶(合计价值人民币54元)后逃逸。

2019年5月下旬某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广场B1楼“**馆”,趁无人之机,窃得店内柜台中沙琪玛一袋后逃逸。

2019年5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广场**楼“**眼镜店”,趁无人之机,窃得店内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一部、星超牌墨镜一幅后逃逸。经估价,被窃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70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窃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及星超牌墨镜已发还被害单位星超眼镜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23日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在其工作的本市杨某某**路**号**广场**楼“**影城” 进行商品盘点时发现吧台内二根美味星棒棒糖、二瓶果粒奶优被窃。2019年6月5日,被害人梁某某在其工作的**广场**楼“**馆”盘点后发现店内一袋沙琪玛被窃。2019年5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在其工作的**广场**楼“**眼镜店”发现一部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一幅星超牌墨镜被窃的事实。

2.照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作案地点情况、部分被窃物品的外观情况及藏匿地点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部分盗窃过程及行动轨迹。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一部、星超牌墨镜一幅的扣押和发还情况。

5. 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部分被窃物品收据,证实部分涉案物品的价值情况,经估价,涉案的华为荣耀畅玩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270元,另证实涉案的二根棒棒糖零售价为人民币30元、二瓶果粒奶优零售价为人民币24元的事实。

6. 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骏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值班律师周禄凯,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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