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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莘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幢**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门口,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上址的一辆快递面包车车窗未关,遂伸手进入车窗内窃得杨某某放置于副驾驶座处的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5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11月14日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目前谢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10日,其停放在**镇**路**号**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窃;

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及涉案监控光盘的调取情况;

3.谅解书、收条,证实目前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的经过;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害人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尧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7692****)。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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