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9********,广东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市**镇**市场**楼**号,现住址:广东省**市**镇**市场**楼**号。于2020年6月1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粤******面包车在**市**镇流窜,伺机盗窃作案,当在**公园正门斜坡处发现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停放后,趁无人之机,被告人谢某某将电动车搬上其驾驶的面包车内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将窃取的二轮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2、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为粤******面包车在**市**镇流窜,伺机盗窃作案,当在**公园正门右侧溪边发现一辆银色二轮电动车停放后,趁无人之机,被告人谢某某将银色二轮电动车搬上其驾驶的面包车内逃离现场,两日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窃取的银色二轮电动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市场流动摆地摊的男子。
3、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为粤******面包车在**市**镇流窜,伺机盗窃作案,当在**酒店对面河边发现一辆玫瑰金色三轮电动车停放后,趁无人之机,被告人谢某某将玫瑰金色三轮车搬上其驾驶的面包车内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将该三轮电动车载至**市**镇**批发市场附近的**苑一楼停车场停放。当晚19时许,公安机关在**苑一楼停车场将被窃取的三轮电动摩托车查获。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电动三轮车在2020年6月2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三轮车;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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