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小学毕业, 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庄**组**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3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祥和社区图书馆门口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4元)盗走。2019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视频研判报告、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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