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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母女关系,2018年年初结婚后,与丈夫生活在一起。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谢某某多次使用杨某甲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杨某甲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36000元转走,其中116000元直接转到谢某某微信账户,20000元通过转至廖某某微信再转到谢某某微信账户。谢某某将所盗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销、购物等,案发后,退还杨某甲人民币10000元,并退还了一部苹果X手机。

2019年6月13日,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杨某甲系近亲属关系,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雄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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