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隆回县**镇**市场北门对面的**家俱城看到了邹某某,便与其搭话,邹某某跟随谢某某一起回家。两人通过农贸市场巷子走到**广场中心地段时,谢某某发现邹某某左上衣口袋中有钱显露出来,于是产生窃意,利用同邹某某并排走的时机,用右手把邹某某左上衣口袋里的300元人民币现金扒出来,刚得手就被邹某某的女婿阳某某发现,于是赶紧把钱往邹某某身上塞,因邹某某没有接住,钱直接掉在地上,谢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