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区**村**号,现住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打工的滑县新区***工地项目部办公室(位于**号楼*单元楼*户)内,将一台Huntkey牌电脑主机搬至其弟弟谢某甲家中。后谢某某向谢某甲谎称自己从工地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让谢某某开车跟自己一起运回。二人于同日22时08分来到工地,谢某某将一台24寸AOC牌电脑显示屏、一个罗技牌键盘及一台惠普m1005打印机自项目部办公室搬回谢某甲家。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4895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将电脑及打印机退还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曹某某自愿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及被盗财物照片共8张;2.被告人谢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新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20】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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