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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1岁,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栋**号。2017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裕丰广场长鸿宾馆楼下,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鹏程牌PC125T-18摩托车盗走,骑至株洲市荷塘区电业局王某某所开的“**寄卖行”以300元当掉。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790元。

2019年10月18日晚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宋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裕丰广场小谭压折厂旁边,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广雅牌GY125T鬼火女式摩托车盗走,骑至株洲市荷塘区电业局附近王某某所开的“**寄卖行”以300元当掉。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560元。

2019年10月19日晚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宋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湘旺宾馆附近,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套开后,将摩托车藏匿在东湖公园。两天后,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到东湖公园将摩托车骑至湖南工业大学。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200元。

2019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宋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散户**号,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的一辆金羿牌HJ125T-2D型白色摩托车套开后,将车骑至中南建材市场附近一小区。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160元。

2019年1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宋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嘉土曦美苑小区,以接线打发摩托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的一辆黄白相间的新宝牌XB125T-12F鬼火女士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骑至荷塘区中南菜市场大润发超市附近。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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