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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街道(时为**镇)驻地,盗窃刘某某晾晒在路面上的大蒜500余斤。同年6月18日,刘某某发现上述大蒜系被谢某某盗窃,后自行至谢某某家中将大蒜带回。经鉴定,被盗大蒜价值900余元。

2015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街道驻地,再次盗窃刘某某晾晒在路面上的大蒜300余斤,因被刘某某发现而未得逞。经鉴定,被盗大蒜价值540余元。

2015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兰陵县城新华路中段“漫时光网络”一楼停车处,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汽油两轮踏板助力车一辆,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被盗车辆价值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自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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