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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园**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12811985********。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公寓B座南侧靠近非机动车道处,看到一辆台铃牌两轮踏板电动车钥匙没拔,遂心生贪念,其趁四周无人将电动车盗走。2020年9月7日经蚌埠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为2240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的电瓶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

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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