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1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居住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单元**室。2011年7月22日,谢某某经人帮忙,私自将自家电表进行操作,致使电表功率减慢,并持续使用至2020年11月。2020年11月2日,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庐阳供电服务中心用电检查人员对该户电表进行检查时发现电表被私动封签、人为改动,遂制作用电检查通知书并报案。
经核算,被告人谢某某窃电金额计人民币37765.43元。当日,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案发后,谢某某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44717.48元,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庐阳供电服务中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经过、现场检查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7765.43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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