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小学,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同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3时57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内盗窃一瓶“汾金亭”白酒、一瓶雪花啤酒。
2、2019年7月16日3点56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绿色冷藏柜里盗窃一瓶汇源果汁。
3、2019年7月16日17时0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里绿色冷藏柜里盗窃一瓶雨润牌矿泉水。
4、2019年7月18日10时40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灶台旁的货架上盗窃2个鸡蛋。
5、2019年7月20日3时59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吧台柜子上盗窃一瓶汽水、在绿色冷藏柜内盗窃一瓶牛奶。
6、2019年7月20日16时36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白色冷藏柜内盗窃葱、芹菜等青菜。
7、2019年7月22日4时0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菜品展示柜内盗窃一碗肉丝。
8、2019年7月22日4时0分,被告人谢某某至凤台县**镇**社区被害人李某某**厨房里绿色冷藏柜里盗窃一瓶牛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凤台县**镇**居委会**。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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