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5月18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三次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工地*号楼**层仓库盗走被害单位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的电缆共计61捆,并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500元的价格销赃至厦门市翔安区**镇**东里**号废品回收店。经鉴定,被盗型号为WDZB-BYJ、ZC-BV的民兴牌电缆价值分别为每捆151元、136元,上述被盗61捆电缆价值共计904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工地*号楼**层楼梯左侧仓库,使用工具撬开该仓库木板围挡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30捆电缆盗走,并以2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二、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上述工地*号楼**层楼梯右侧仓库,采用上述方法将仓库内的25捆电缆盗走,并以185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三、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上述工地*号楼**层楼梯右侧仓库,采用上述方法将仓库内的6捆电缆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5月19日0时1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至上述工地*号楼**层意图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民兴牌电缆6包;
2.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订货合同、电线供应价格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陈美雅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5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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