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5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将摆放在***内的两提“品味”牌白色实心卷筒纸盗走。经鉴定,被盗卷筒纸价值人民币50元。
2、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将**摆放在收银台处的30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将摆放在**店内的一包14.4KG装的 “好爸爸”牌洗衣粉盗走。经鉴定,被盗洗衣粉价值人民币105元。
4、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将摆放在**内的一袋8.5KG装的“奇强”牌洗衣粉盗走。经鉴定,被盗洗衣粉价值人民币70元。
5、2019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将摆放在**内的四包紫云烟盗走。经鉴定,被盗4包紫云烟价值人民币48元。
6、2020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老厂乡**村委会***********内,将摆放在超市抽屉内的400余元人民币盗走。
7、2020年6月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路***************内,将摆放在批发店内的两提“维多”牌本色实心卷纸盗走。经鉴定,被盗卷筒纸价值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袁*、陈**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侦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谢**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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