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居委会**大厦**房产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地的粤E67****白色铃木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708元)盗走。
2020年5月9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并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起获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世乾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联系电话:18138****91);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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