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黄鹤小区4片19栋四单元二楼(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黄鹤小区5片8栋12号门面(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阴县南阳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谢某某为图财,先后多次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水印华府小区对面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货车补胎店,盗窃放在该店门口的货车车轮钢圈,并销赃至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号门面被告人伍某某处。其中,第2、3笔盗窃、销赃的钢圈经鉴定价值为8916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水印华府小区对面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货车补胎店前,盗走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一个货车车轮钢圈。当日,被告人谢某某将该钢圈送至黄鹤小区5片8栋12号门面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该钢圈系赃物,仍以68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骑电动车多次来到**小区对面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货车补胎店前,共计盗走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门口的17个货车车轮钢圈。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将前述钢圈送至
**小区**片**栋**号门面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被告人伍某某明知系赃物,仍以1156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3、2019年1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谢某某骑电动车多次来到**小区对面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货车补胎店前,共计盗走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门口的10个货车车轮钢圈。后被告人谢某某将前述钢圈送至**小区**片**栋**号门面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被告人伍某某明知系赃物,仍以6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圈(照片)等物证;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作案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定[2020]22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九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谢某某:1375502****、1378717****;伍某某:1587423****、1397306****)
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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