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夜,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候某某、孙某某、原某甲、王某某(六人已被判处刑罚)为谋取非法利益,到**县**镇**村北边田地内对一处墓葬事实盗掘。经鉴定,该墓葬为明代晚期、清代早期墓葬,该墓葬对研究焦作地区的历史及明清墓葬的形制、类型、葬制、葬俗等,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挖掘行为对该墓葬的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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