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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甲虚开发票案、谢某某乙虚开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2071

被告人谢某甲屿,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屿涉嫌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谢某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发票犯罪

2019年间,被告人谢某甲屿、谢某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及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有分有合,为他人虚开发票,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谢某甲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125126元;被告人谢某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9297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谢某丙通过电话和微信等联系方式,分别雇请陈某甲和陈某乙在佛山市顺德区先后为其开设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吉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鑫公司)和佛山市****材料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空壳公司,并在深圳市接收邮寄送达的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控税增值税发票等物品。2019年间,被告人谢某丙在知道他人购买空壳公司系用于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将其开设的达鑫公司出售。该公司先后为佛山市****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医院有限公司、佛山市****管理咨询公司、佛山市****管理咨询公司等四家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共虚开了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22724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618.63元。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丙与被告人谢某甲屿合作,由谢某丙提供开票信息及相关资料,由谢某甲屿利用电脑和打印机等设备虚开发票并邮寄给购票人。被告人谢某丙向购票人收取手续费后,再支付每张发票10元的开票费给谢某甲屿。经查,被告人谢某丙提供顺吉公司的控税盘和空白发票,委托被告人谢某甲屿共向广东省力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为佛山市禅城区)虚开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70251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0461.46元。

3.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屿自己也帮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牟利。经查,被告人谢某甲屿共虚开出票公司为青岛****材有限公司、受票方为青岛市****泉街道****村委会、青岛华美庭装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242261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0561.59元。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19年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屿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票人,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谢某甲屿在其居住的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利用电脑、打印机、印章刻制设备和购买的空白发票,伪造6张出票公司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价税共计人民币4857959.6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54891.9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鉴定,上述6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

2019年7月3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新湖村8栋803房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屿和谢某丙。后民警分别对谢某甲屿和谢某丙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扣营业执照、公章、控水盘、增值税发票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屿、谢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屿、谢某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屿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屿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古雪莉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屿、谢某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12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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