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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甲、谢某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3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昆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昆明**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业务讲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谢某某甲、谢某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证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全部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姜某某(2018年8月23日死亡)于2014年11月担任昆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后,伙同股东戴某某(在逃)、被告人谢某某甲(项目部经理)、被告人谢某某乙(法律顾问兼业务讲师)、公司投资理财顾问熊某某(在逃)、业务经理杨某某(在逃)、风控部经理王某某(在逃)等人,通过公司业务员采用路边摆摊、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某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投资可靠,有某某公司担保,投资人可以通过某某公司投资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项目,承诺支付月息1.2至2分不等的利益回报,与122名投资人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06000元,又将上述资金未按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出借个人或公司,收取每月1.85%至5%的高额利息,2016年3月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人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其他书证;2.到案经过;3.某某公司员工证言、投资人证言、借款人证言等;4.被告人谢某某甲、谢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姜某某的供述;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7.笔录证据: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取证视听、涉案电脑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甲、谢某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彦伲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甲、谢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705****,1588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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