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粥铺”收到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同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又参加了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市油炸面制品(油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约谈会”,但谢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仍超限量添加含铝添加剂泡打粉。2019年5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粥铺”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至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进行铝残留量检验,经检验,谢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819mg/kg,结论为不合格,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限量。
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销售不合格油条141根,1元/根,销售金额为141元。2019年7月4日,谢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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