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7〕2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西安市户县**局**办**,现住西安市户县**镇**路**号楼**层**。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审查起诉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1月,郑某某和其妻刘某某(均已判决)成立了陕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化工原料等商品的销售。为了弥补经营范围、仓储、发票等方面的不足,郑某某和刘某某于2008年以其嫂张某某的名义将位于户县余下镇双庄村的陕西**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甲公司)收购,股东为陕西**工贸有限公司和刘某某二人,实际经营者为郑某某和刘某某,长甲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范围包括硫酸、盐酸、烧碱等,可以弥补*甲公司经营范围的不足。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4月12日期间,长甲公司在销售盐酸的同时,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购买其盐酸的企业回收废盐酸,违法从西安、咸阳、宝鸡、渭南等地的相关企业回收运输废盐酸1912.83吨,并将回收的废酸全部倾倒在西安市长安区**村废井和闲置的土地上,造成倾倒地点土壤酸污染,经鉴定:土壤污染修复费用为270000元—810000元。

经查,郑某某等人用长甲公司之名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从西安地区的三家公司非法回收废酸300余吨,其中从户县**厂回收废酸58.79吨,从陕西**金属有限公司220吨、从西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回收废酸至少30吨,回收的废酸全部倾倒在长安区东祝村废井和闲置的土地上。户县环保局安全信息管理办公室被告人谢某某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案发前,曾带队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6月8日、9月11日、10月18日及2014年3月6日对**厂进行了五次的环保检查,检查中谢某某发现户县**厂不按规定申报工业固体废物、不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固体废物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长甲公司等违法行为,均未进行纠正。在检查中谢某某发现回收**厂废酸的企业是位于户县的长甲公司,但谢某某对长甲公司回收废酸的行为没有及时跟进调查,直至2013年11月,长甲公司所在地的村民举报长甲公司污染环境,谢某某带队对长甲公司进行了检查,只对长甲公司注册时未经过项目环评进行处罚,未对长甲公司违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长甲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谢某某应当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长甲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但是被告人谢某某对长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理,致使长甲公司违法倾倒废酸的行为长期存在,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2015年8月17日,谢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西安市户县环保局证明材料、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户县**厂提供的材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系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7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43****;

2、本卷宗共壹拾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