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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犯抢劫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镇**村。因涉嫌抢夺罪, 2017年6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 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涟源市城区内飞车抢夺83次,抢得他人手机80台等财物价值共120720元,现金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1. 2017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瓦亭村,飞车抢夺了陈蕾一台价值2140元的金色vivo X9手机。

2.2017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后面三元巷,飞车抢夺了刘某甲一台价值1800元的金色vivo X7Plus手机。

3.2017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老干路见肖某某背着黑色背包在走路,便骑摩托车上前扯住其背包欲夺走,后肖某某死死抓住背包不放被拖倒在地,谢某某便松手逃离了现场。

4.2017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新新小学大门口附近的下坡处,飞车抢夺了梁某某一台价值2435元的玻珀色华为mate9手机。

5.2017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环保局家属楼附近,飞车抢夺了吴某甲一个红色的包,包内有现金1300元左右和一台价值1330元华为麦芒手机。

6.2017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消防大队下面的太平桥上,飞车抢夺了刘某乙一台价值970元的金色华为荣耀手机。

7.2017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锅厂家属楼附近下坡处,飞车抢夺了王某某一个女士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030元。

8.2017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溪桥市场附近,飞车抢夺了谭某某一台价值2140元的粉色OPPO R9S手机。

9.2017年6月19日1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溪桥靠老街附近飞车抢夺了吴某乙一个塑料袋子,袋子里有一条价值50余元老人裤子,后被谢某某扔掉了。

10.2017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红旗路老茶叶公司门口马路上,飞车抢夺了李某某一台价值290元的银白色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甲、肖某某、梁某某、吴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谭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周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

11.2017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新新小学后门附近,飞车抢夺了刘某丁一台价值490元的金色华为5S手机。

12.2017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派出所下坡处,飞车抢夺了李某1一台价值2605元的银色OPPO R9S plus手机。

13.2017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行知中学教师宿舍楼附近飞车抢夺了谭某1一台价值4700元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

14.2017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农机局家属楼附近,飞车抢夺了刘某1一台价值3200元的金色VIVO XPLAY6手机。

15.2017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双江街织染厂附近的小巷子里,飞车抢夺了段某某一台价值620元的玫瑰金魅族魅蓝手机。1

16.2017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织染厂附近,飞车抢夺了梁某1一台价值870元的黑色努比亚Z9手机。

17.2017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三元巷附近飞车抢夺了杨某1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00元左右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18.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农机局家属楼附近飞车抢夺了刘某2一个黑色的单肩背包,包内有现金3600余元。

19.2017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国土局附近的金马巷飞车夺取谭某1一台价值570元的金色魅族note3手机。

20.2017年5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新社区附近飞车夺取吕梦飞一台价值2500元的金色vivo x9 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刘某丁、李某1、谭某1、刘某1、段某某、梁某1、杨某1、刘某2、谭某1、吕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刘某3、李某2、刘某丁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

21.2017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园林局家属楼附近飞车夺取李某2一台价值2460元的玫瑰金vivo x9手机。

22.2017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后三元巷飞车夺取李某3一台价值360元的白色OPPOR1S手机。

23.2017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老民主街社区旁飞车夺取康某某一个环保袋,袋内有现金200元左右、一台价值1490元的白色VIVO 手机和一台价值1000元的金色OPPO A59手机。

24.2017年5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育才路附近的巷子内,飞车夺取刘某四一台价值490元的金色魅族魅蓝NOTE3手机。

25.2017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老环保局附近巷子里飞车夺取梁某2一台价值1915元的玫瑰金的VI VOX7P手机。

26.2017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育才路(华都宾馆后)飞车夺取吴某某一台价值1060元的玫瑰金的OPPO A57手机。

27.2017年4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中山街飞车夺取袁某某一台价值5925元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

28.2017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行知中学后门附近飞车夺取梁某3一台价值650元的白色VIVO Y51手机。

29.2017年4月29日下午18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老中医院附近飞车夺取刘某5一台价值290元的银色OPPO R5手机。30.2017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派出所附近飞车夺取陈某某一台价值2010银色viva x9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李某2、李某3、康某某、刘某四、梁某2、吴某某、袁某某、梁某4、刘某5、陈姣立等人的陈述;5.证人李某某、谭某、陈某1、黄某某、陈某2、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

31.2017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家属区门卫室附近飞车夺取谭某4一台价值220元的白色华为P7手机。

32.2017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实验小学后面的荷叶巷下坡处,飞车夺取刘某6一台价值1680元的白色vivo x7plus手机。

33.2017年4月20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泥湾里的巷子内, 飞车夺取罗某某一台价值1490元的金色vivoY67手机。

34.2017年4月20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双江小学育才路后街附近,飞车夺取谭某5一台价值650元的金色OPPO A37手机。

35.2017年4月20日晚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人民医院对面工农路往交通路下坡转弯处,飞车夺取刘某7一台价值500元的OPPO R7S手机。

36.2017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红旗路老童装厂附近,飞车夺取刘某8一台价值610元的白色OPPO A33手机。

37.2017年4月16日上午10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双江街社区附近一超市门口, 飞车夺取陈佳瑶一台价值1800元的金色OPPO R9手机。

38.2017年4月16日下午3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世纪花园门口,飞车夺取肖晓娟一台价值360元的银色OPPO R9手机。

39.2017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瓦亭村公路上,飞车夺取陈某2一台价值1000元的金色oppoA59手机。

40.2017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物资局小区内, 飞车夺取张某某一台价值1000元的金色OPPO A59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谭某4、刘某6、罗某某、谭某5、刘某7、刘某8、陈某3、肖某某、陈某2、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谢某1、罗某2、吴某3、饶某某、王某某、陈某4、吴某3、梁某6、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

41.2017年4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主小学附近的巷子里,飞车夺取易1一台价值1960元的银色OPPO R9手机。

42.2017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溪桥附近,飞车夺取刘1一台价值1160元的金色vivo x6手机。

43.2017年4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一中附近的围墙处, 飞车夺取谭1一台价值560元的白色vivo步步高手机和手机保护套内的现金200元。

44.2017年4月1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双江街织染厂附近幼儿园处,飞车夺取李1一台价值1510元的粉色vivo Y67手机。

45.2017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文艺路老建委家属区附近,飞车夺取刘艳春一台价值500元的金色OPPO R7S手机。

46.2017年3月28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光文社区文达湾巷子里,飞车夺取李2一台价值1675的金色OPPO R9手机。

47.2017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光明街铁路桥附近,飞车抢夺了戴某某手中一台价值3910元的金色苹果6S手机。

48.2017年3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城区双江街织染厂附近巷子里,飞车抢夺了蒋1一台价值325元的粉色OPPOR6手机。

49.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金马巷,从谢1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600元的金色OPPO A39手机。

50.2017年2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行知中学附近的兴盛路,从正在带小孩的袁1手中飞车抢夺了一台价值1150元的白色OPPO A59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通话详单;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易1、刘1、谭1、李1、刘2、李2、戴某某、蒋1、谢1、袁1等人的陈述;5.证人易2、刘3、陈1、邓1、石1、谢2、康1香、彭1、朱1、刘3、周1、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

51.2017年2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老国土局家属楼附近,从正在发微信的张某玲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2415元的金色苹果6p1us手机。

52.2017年2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新新学校附近的巷子里,从肖某光的睡衣口袋内飞车夺取一台价值490元的白色华为5S手机。

53.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园林局家属楼附近,飞车夺取李某琳一台价值1960元的玫瑰金VIVOXPLAY5手机。

54.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新新小学门口,飞车夺取吴某红一台价值515元的乐视2手机。

55.2017年2 月21日下午6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派出所附近路上,从曾某梅手中飞车夺取了一台价值1245元的华为麦芒手机。

56.2017年2月15日晚上, 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 从胡某怡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1060元的玫瑰金OPPOA57手机。

57.2017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香江花园小区内,飞车夺取梁某静一台价值600元的三星手机。

58.2017年2月14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文艺路市幼儿园附近路上,从刘某艳手中飞车抢夺了一台价值130元的白色vivo手机。

59.2017年2 月9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双江小学附近,飞车夺取龙某格手中一台价值1245元的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

60.2017年2月9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一中田径场围墙后面的小路上,从吴某琴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1700元的银色苹果6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通话详单;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张某玲、肖某光、李某琳、吴某红、曾某梅、胡某怡、梁某静、刘某艳、龙某格、吴某琴等人的陈述;5.证人谭某辉、梁某思、卢某尔、刘某东、李某兵、胡某桃、李某祥、肖某文、刘某业、李某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七)

61.2017年1月30日晚上6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瓦亭村的公路上,从肖1妙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445元的银色魅蓝3S手机。

62.2017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聂家巷,从曾1蕾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2600元的银色苹果6手机。

63.2017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城区红旗路苗苗幼儿园附近的一条小路上,从李1佳衣服口袋里飞车夺取一台价值2175元的白色OPPO R9手机。

64.2017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教育局门口处, 从刘1梅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940元的灰色红米PRO手机。

65.2017年1月13日晚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城区文艺路聂家巷,从谭1娇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1585元的金色华为荣耀V8手机。

66.2017年1月8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文艺路与中山街的交叉路口附近,从陈1玉手中飞车夺取一个手提包,包内有几十元现金、一些化妆品及一台价值740元的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台价值580元的银色vivoX5手机。

67.2016年12月10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与新建街的交汇处, 从刘1利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710元的白色VIVOX5手机。

68.2016年10月15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溪桥大市场附近, 从郭1英手里飞车抢夺一台价值1985元的金色华为荣耀手机。

69.2016年5月31日早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老中医院附近的路上,从梁1芸手里飞车夺取一台价值4025元的银灰色苹果6手机。

70.2016年5月20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涟水名城小区前面的路上, 从阙1霞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3875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通话详单;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肖1妙、曾1蕾、李1佳、刘1梅、谭1姣、陈1玉、刘1利、郭1英、梁1芸、阙1霞等人的陈述;5.证人王1丽、廖1杰、李1宁、殷1艳、梁1丹、李1婷、罗1新、殷1奇、刘1业、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八)

71.2016年5月18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阴洞子附近,从李*腊的裤子口袋里飞车夺取了一台价值1035元的白色OPPO A37手机。

72.2016年5月10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红旗路佳艺幼儿园附近的路上,飞车夺取李*芳一台价值1475元的苹果5S手机。

73.2016年5月7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三元巷,从刘*志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1560元的银色华为MATE7手机。

74.2016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红旗路转到瓦亭村的路上,从肖*京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3125元的苹果6手机。

75.2016年4月23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红旗春雷面馆附近,从梁*莹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430元的白色华为荣耀4C的手机。

76.2016年4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行知中学后面的巷子里,从刘*秀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1150元的OPPO R7手机。

77.2016年4月16日晚10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主街新桥上, 飞车夺取李*卫一台价值2460元的OPPOR7Sp1us手机。

78.2016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溪桥附近的河边上,飞车夺取谢*荣一台价值4425元的粉色苹果6 plus手机。

79.2016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铁路桥附近,从梁*柱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2460元的OPPO R9手机。

80.2016年3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建委家属楼附近路上,飞车夺取邱*永的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左右和一台价值220元的白色三星手机。

81.2016年3月19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工农路,从刘*艳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260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

82.2016年3月13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行知中学后门附近,从谭**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850元的黑色三星I9152手机。

83.2016年3月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社区电线厂附近的巷子里,从朱**手中飞车夺取一台价值940元的红米NOTE3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的赃物照片、通话详单;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手机销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李*腊、李*芳、刘*志、肖*京、梁*莹、刘*秀、李*莲、谢*荣、梁*华、邱*永、刘*艳、谭**、朱**等人的陈述;5.证人马*文、周*华、谭*茂、吴*平、陈*成、龙*军、吴*福、梁*欣、朱*斌、刘*业、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礼加诚通讯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代检察员:刘倩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光盘二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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