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4月21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覃某某等人帮忙擅自砍伐了其向李某某、卢某某购买的位于贵港市覃某某**镇**村1林班66、67小班内的桉树。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5.17立方米,出材量为12.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
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茜铭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10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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