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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恩阳区三汇镇四合院村2组、上八庙镇盘龙村3组以40至6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四户村民自留山、承包田边的树。谢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共计采伐四户村民自留山、承包田边153株柏树,后雇车将采伐的树木运输到恩阳区三汇镇冯某某木材加工厂、本市巴州区一个木材加工厂出售,获款14000余元左右。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谢某某在恩阳区三汇镇四合院村2组武某某家屋后坡自留山、承包田边和上八庙镇盘龙村3组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家自留山、承包田边购买、采伐的153株树木,立木蓄积为32.4938立方米。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2个月至4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恩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24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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