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村**院**栋**单元**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彭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彭州市**镇**村**组小地名为“吴家坪”(又名“螃海石”“蚂蟥台”)处林地内的树木进行砍伐。经成都兴绿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该处林地内被砍伐树种为柳杉,砍伐林木总株数35株,林木总蓄积20.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杨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021****;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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