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6月4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以32000元的山根款向信宜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谢某甲购买到**山场的林木。2018年11月上旬,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参与并雇请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砍伐上述山场的林木。经信宜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67.3531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主动到信宜市**镇林业站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的证言;3.谢某某的辩解与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信宜市林业局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滥伐林木67.35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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