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征得林木所有权人李某某的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2020年1月8日至9日到双柏县***乡**村委会刘家村李某某家刘家山山林内砍伐云南松林木13株,造材后除现场摆放2米至8米长的云南松原木6节外,将其余2米至4.1米长的云南松原木32节装上云******车,拉回***村一水泥倒车场上停放时被查获。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检验鉴定,原木材积为9.456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蓄积)15.76立方米。案发后,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对查获的38节云南松原木进行了扣押。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物品(详见移送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