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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寻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由寻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为种植果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底雇请刘某某的挖机前往寻某某三标乡**村**小组其家责任山“风径崩岗山长坪垇”的“桃树垇”山场开挖山林,开挖时,挖机将山场中的林木直接挖毁并就地掩埋,部分零星林木由其自带弯把锯砍除。山场中的林木被清理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11月在该山场上种植了脐橙果树。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风径崩岗山长坪垇”的“桃树垇”山场的实际被毁林木面积11.7亩,实际毁坏林木蓄积62.0069立方米(折原木40.3045立方米)。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在寻某某三标乡**村**小组“桃树垇”山场种植杉树幼苗约20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租田合同、山林所有权证、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3.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开挖山林毁坏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卫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联系电话1517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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