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7月1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甲在**镇**村**责任田山边割杂竹和杂草时,破坏了杂竹上画眉鸟窝,并捕捉到三只画眉幼鸟。之后,被告人谢某甲把捕捉的画眉幼鸟贩卖到邓某甲(另案处理)开办的**水族馆,邓某甲当场未支付画眉鸟价钱,两人商议等到画眉鸟出售之后,谢某甲分一只画眉鸟的价钱,邓某甲分两只画眉鸟的价钱。经鉴定:3只画眉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救护证明、诊断证明;2.证人李某、阳某某、邓某乙、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另案处理的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系刑事责任。谢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在拘役2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万物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