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名为“@冷酷无情@”的微信建立了名为“2元1分推倒胡,大赢家帮我收房费”的微信群,共添加群成员200余人。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向“内蒙古麻将”客服购买游戏房卡开游戏房间的方式组织2元1分推倒胡,大赢家帮我收房费”微信群成员参与赌博,被告人谢某某以向参与赌博的群成员收取房间费的方式获利6.7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非法所得缴款单、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长山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已委托司法部门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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