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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门诊部门口路边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从黄某某处扣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0.2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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