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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l0ll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补充侦查重报,建瓯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自称其是美国家雄投资的福建首席代表,乘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困难之机,以投资入股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信任。在取得吴某某融资授权后,又获取了了该公司合同章,实施了如下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

2016年5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某介绍陈某乙对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并要陈某乙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在收了陈某乙10万元保证金后,谢某某在有权代理期间,将陈某乙缴纳给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0万元保证金占为己有。

二、诈骗

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承包福建省建瓯市东门工业园区陈某甲的工地为名再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保证金10万元。

2、2016年11月,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明确表示同谢某某终止了合作关系后,被告人谢某某仍未将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归还给福建省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I月6日,谢某某以承包建瓯市南雅镇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工程需要押金的名义在建瓯市大金马公司六楼办公室诈骗了被害人林某某三万元人民币。

3、2017年5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承包建瓯市南雅镇武夷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装修工程需要押金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邱某某十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康路150号麒麟苑5座102单元被福州市公安局五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登记表收条、银行流水、合同、说明等书、物证。

2.证人林某某、梁某某、陈某甲、陈某遭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邱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权代理期间,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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