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乡***村**庄*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将从永城市戈豪租赁服务公司租来的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谎称是自己的,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8万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借口把该车从孙某某处开走,又于 2016年11月份把该车卖给受害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4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孙某某2.24万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恋爱期间,编造家中有事等种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还以被害人张某某的名义办理了现金贷款和手机贷款业务,所贷款项1万余元全部让被告人谢某某花费,贷款也一直由被害人张某某偿还。
2017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帮忙给张某某的儿子练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5万元,在案发前退还2万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将从永城市东城区鑫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谎称是自己的,与被害人代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代某某。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编造给开发商送礼为由,骗取其朋友秦某的信任,以秦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两部苹果手机供自己使用,贷款共计10976元,后被告人谢某某仅还款2400元,其余贷款由被害人秦某偿还。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将从永城市兄弟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吉利牌轿车谎称是自己的,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骗取现金2万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投资光伏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并以张某的名义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与铁南路交叉口手机大卖场办理了现金贷款和手机贷款业务,贷款4.54万元全部交由被告人谢某某使用,贷款一直由被害人张某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陈某等人陈述;
3、协议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萌
王振华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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