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鹿某某**镇**路**号黄某某经营的“**”手机店,以1600元钱抵押自己一台手机(OPPOFINDX牌)给黄某某。双方约好,两天后谢某某赎手机时需付给黄某某1760元钱。同月25日20时许,谢某某到黄某某手机店称要赎回自己手机,并从黄某某处拿到抵押手机联系他人借钱。至21时20分许,谢某某在没有付钱给黄某某情况下,趁对方不注意之机偷走手机。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某在鹿某某**镇广场“**”门口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涛,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寨沙镇官庄村六号屯6号之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涛到鹿某某鹿寨镇建中东路2-6号黄淦辉经营的“淦辉通讯”手机店,以1600元钱抵押自己一台手机(OPPOFINDX牌)给黄淦辉。双方约好,两天后谢涛赎手机时需付给黄淦辉1760元钱。同月25日20时许,谢涛到黄淦辉手机店称要赎回自己手机,并从黄淦辉处拿到抵押手机联系他人借钱。至21时20分许,谢涛在没有付钱给黄淦辉情况下,趁对方不注意之机偷走手机。次日凌晨1时许,谢涛在鹿某某鹿寨镇广场“上上酒吧”门口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黄淦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林建新的证言,被害人黄淦辉的陈述,被告人谢涛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涛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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